租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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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意參與計劃的租戶需符合計劃的基本入住資格,同時亦要符合各營運機構所列明的其他申請資格。

基本的入住資格,包括:
1. 居住在劏房,及正輪候公屋三年或以上的家庭或人士;或
2. 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家庭或人士;以及
3. 有全職工作或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;
4. 營運機構服務計劃的其他入住條件或要求。

具體甄選租戶的方式將由個別營運機構制定。營運機構會使用計分制評核申請家庭的情況,作出審批考慮,例如家庭成員人數、家庭組成背景、家庭總收入、租金佔入息之比例、目前居住環境有否安全危險或衛生問題、輪候公屋時間、其他有特殊需要如同住長者有殘障或子女有特殊學習需要等。

「現有項目」將會更新社會房屋的資訊,包括所在區域及營運機構資料
合資格租戶可自行向營運機構申請
租戶不能同時向兩間或以上的營運機構申請
揀選租戶的程序將由營運機構負責;營運機構須按其內部的利益申報機制,公正透明地處理申請個案
營運機構與租戶簽署租約,租戶按租約內容繳交租金予營運機構
營運機構會提供社區為本的社會服務,協助租戶日後在社區獨立生活